异议申请: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驰名商标保护)、第十五条(代理人未经授权申请)、第十六条第一款(地理标志)、第三十条(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第三十一条(在先使用或申请)、第三十二条(在先权利)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法本法第十条(禁止使用)、第十一条(禁止注册)、第十二条(三维标志)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